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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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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32white 等级 ★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6:48:40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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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设立校、院两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1.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制度、决定学位授予名单、撤销学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名。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初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和作出学士学位授予争议初步处理意见等。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1人,委员5-7人。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教务处处长兼学位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第三条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6.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有明确规定不能申请的。 第四条 学生因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违纪处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为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体育竞赛前6名者; 3.以第一作者(所署单位为阜阳师范学院,下同)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三类及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或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及以上专业协会)美术作品展览中至少1件作品参展者。 第五条 授予程序 1.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定盖章、院长签字后送校学位办公室。 2.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授予学位。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份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已授予学士学位,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四年制普通本科、普通专升本、体育单招、对口招生等)培养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院字〔2008〕28号文件)废止。 |
yunshang 等级 ★ 2 楼 发表于 2017/9/26 18:47:29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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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查重吗 |
云淡风轻 等级 ★ 3 楼 发表于 2017/9/26 21:39:39 编 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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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可以延期发吗? |